開曼群島法規更新 – 2021經濟實質申報提醒及更新

« 最新消息 / 活動
列印
分享
Copied

2021經濟實質申報提醒

根據《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案(2021 年修訂版)》(以下簡稱「經濟實質法」),從事任何相關活動的相關實體必須在相關財政年度結束後的 12 個月內,通過開曼群島政府國際稅務合作部 (DITC) 門戶網站向開曼群島稅務信息管理局(以下簡稱「TIA」)提交經濟實質申報表(以下簡稱「經濟實質申報表」)。

例如,任何相關實體的財政年度結束於 2020 年 12 月 31 日,經濟實質申報表之最後提交日期將為 2021 年 12 月 31 日(即實體財政年度結束後的 12 個月)。

未能滿足經濟實質申報之後果

就需要滿足經濟實質測試的相關實體,但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整理並向TIA提交所需的經濟實申報表,TIA將以書面通知有關之實體罰款伍千開曼元(CI$5,000,並在不遵守規定的情況下,每天加收伍百開曼元(CI$500的罰款。

2021經濟實質申報更新

自 2021 年 6 月 30 日起,經濟實質申報要求已擴展至開曼群島豁免有限合夥企業,以及在開曼群島註冊的外國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統稱「合夥企業」)。新要求規定所有合夥企業,不論每年是否進行相關活動,必須每年年審時向TIA提交經濟實質通知以申報其是否正在開展相關活動。

根據《2021 年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規定日期)(修訂)條例》,在 2021 7 1 日或之後成立的合夥企業,若開展任何相關活動,其開展相關活動之日起必須進行經濟實質檢查以滿足經濟實質法之規定。而所有在 2021 7 1 日之前存在的合夥企業,則必須在202211日起進行經濟實質檢查

閣下可通過以下連結找到由開曼群島金融服務部發布的媒體發布副本:

https://www.mfs.ky/news/economic-substance-requirements-extended-to-partnerships/

若閣下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絡閣下專屬的珩泰客戶服務代表,或發電子郵件到info@sertus-inc.com珩泰聯絡。謝謝!

免責聲明

請注意,本電子通訊並非詳盡無遺,僅用於提供一般參考。這不是法律建議,不應視為可以滿足閣下情況的特定法律建議的替代方法。對於本電子新聞內容的任何錯誤或遺漏,珩泰不承擔任何責任。

#最新消息 #開曼群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