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維爾京群島法規更新 – 2018年經濟實質(公司及有限合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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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經濟實質(公司及有限合伙)法 (以下簡稱「法規」) 於2019年1月1日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生效。法規要求從事相關業務的法律實體需要充分地顯示其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的經濟實質。該法規還引入了延伸的申報義務。任何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或成立的公司或有限合伙均應密切關注事態發展。

新法規涉及的範圍是什麼?

法規對所有從事「相關活動」的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及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有限合伙」)規定了經濟實質的要求,英屬維爾京群島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的稅收居民除外(前提是該司法管轄區不在歐盟不合作的司法管轄區名單的附件I內),並包括所有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展業務的海外公司及有限合伙在內。

任何法律實體在任何一個財政年度從事相關活動,必須符合經濟實質的要求。相關活動指下列任何一項:

  • 銀行業務
  • 保險業務
  • 基金管理業務
  • 融資租賃業務
  • 總部業務
  • 航運業務
  • 控持業務
  • 知識產權業務
  • 分銷及服務中心業務

經濟實質要求何時生效?

法規區分了於2019年1月1日或之後註冊成立的新公司和有限合伙,以及在此日期前已存在的公司和有限合伙。

新公司和有限合伙必須在註冊或成立之日起一年內,立即遵守經濟實質的要求,並履行相關的申報義務。

現有公司必須在2019年6月30日前遵守經濟實質的要求,並在該日期起一年內履行申報義務。

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國際稅務管理局(以下簡稱「稅管局」)負責執行經濟實質的要求。如未能提供所須資料,或經營公司或有限合伙違反了經濟實質的要求,均將被處以罰款。

申報義務是甚麼?誰有權查看這些資料?

該法規於執行當天 (即2019年1月1日) 同時也修改了英屬維爾京群島2017年最終受益所有權安全搜索系統(以下簡稱「受益權系統」)法規,因此英屬維爾京群島和海外註冊的公司和有限合伙將要向其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代理人報告某些特定資料,以上傳到受益權系統。以往被界定為「獲豁免人士」(包括互惠基金),除非從事相關活動,否則仍獲豁免受益權系統報告的要求。

受益權系統報告要求約束的英屬維爾京群島和海外註冊的公司,除了需要履行受益權系統制度下現有的義務外,還必須識別並向其註冊代理人提供某些特定資料。

該資料將通過受益權系統提供給稅管局。稅管局可使用該資料來履行其監督及執行經濟實質要求的職責。在某些適當的情況下,包括違反經濟實質要求或該實體聲稱其為歐盟成員國的稅務居民的情況下,稅管局將向相關海外當局披露有關資料。

BVI經濟實質法要求的流程圖

為了方便地理解,英屬維爾京群島金融公司發佈了一份流程圖(參見下面的連結),以提供對2018年經濟實質(公司和有限合伙)法的高級說明,該法案適用於按英屬維爾京群島的法律下成立或組建的法律實體。

http://www.bvihouseasia.com.hk/uploads/BVI-Substance-Requirements-Flowchart.pdf

進一步指導

關於經濟實質要求的後續說明及正式指導將於不久後發佈。珩泰將會及時提供更多有關新法規的資料,我們相信有關的合規要求將會是簡單且極少的。

如果貴司對上述通訊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絡貴司專屬的珩泰客戶服務代表,或電郵到info@sertus-inc.com與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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