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维尔京群岛法规更新 – 2018年经济实质(公司及有限合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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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经济实质(公司及有限合伙)法 (以下简称「法规」) 于2019年1月1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生效。法规要求从事相关业务的法律实体需要充分地显示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经济实质。该法规还引入了延伸的申报义务。任何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或成立的公司或有限合伙均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新法规涉及的范围是什么?

法规对所有从事「相关活动」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及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有限合伙」)规定了经济实质的要求,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居民除外(前提是该司法管辖区不在欧盟不合作的司法管辖区名单的附件I内),并包括所有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展业务的海外公司及有限合伙在内。

任何法律实体在任何一个财政年度从事相关活动,必须符合经济实质的要求。相关活动指下列任何一项:

  • 银行业务
  • 保险业务
  • 基金管理业务
  • 融资租赁业务
  • 总部业务
  • 航运业务
  • 控持业务
  • 知识产权业务
  • 分销及服务中心业务

经济实质要求何时生效?

法规区分了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注册成立的新公司和有限合伙,以及在此日期前已存在的公司和有限合伙。

新公司和有限合伙必须在注册或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立即遵守经济实质的要求,并履行相关的申报义务。

现有公司必须在2019年6月30日前遵守经济实质的要求,并在该日期起一年内履行申报义务。

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国际税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税管局」)负责执行经济实质的要求。如未能提供所须资料,或经营公司或有限合伙违反了经济实质的要求,均将被处以罚款。

申报义务是甚么?谁有权查看这些资料?

该法规于执行当天 (即2019年1月1日) 同时也修改了英属维尔京群岛2017年最终受益所有权安全搜索系统(以下简称「受益权系统」)法规,因此英属维尔京群岛和海外注册的公司和有限合伙将要向其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代理人报告某些特定资料,以上传到受益权系统。以往被界定为「获豁免人士」(包括互惠基金),除非从事相关活动,否则仍获豁免受益权系统报告的要求。

受益权系统报告要求约束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和海外注册的公司,除了需要履行受益权系统制度下现有的义务外,还必须识别并向其注册代理人提供某些特定资料。

该资料将通过受益权系统提供给税管局。税管局可使用该资料来履行其监督及执行经济实质要求的职责。在某些适当的情况下,包括违反经济实质要求或该实体声称其为欧盟成员国的税务居民的情况下,税管局将向相关海外当局披露有关资料。

BVI经济实质法要求的流程图

为了方便地理解,英属维京群岛金融公司发布了一份流程图(参见下面的连结),以提供对2018年经济实质(公司和有限合伙)法的高级说明,该法案适用于按英属维京群岛的法律下成立或组建的法律实体。

http://www.bvihouseasia.com.hk/uploads/BVI-Substance-Requirements-Flowchart.pdf

进一步指导

关于经济实质要求的后续说明及正式指导将于不久后发布。珩泰将会及时提供更多有关新法规的资料,我们相信有关的合规要求将会是简单且极少的。

如果贵司对上述通讯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络贵司专属的珩泰客户服务代表,或电邮到info@sertus-inc.com与我们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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