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維爾京群島法規更新 – 共同匯報標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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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爾京群島國際稅務管理局(以下簡稱「稅管局」)頒佈了關於共同匯報標準的更新指引(以下簡稱「共同匯報指引」),以協助闡釋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以下簡稱「經合組織」)制定並於英屬維爾京群島實施的「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標準。

有關指引的副本可於以下連結瀏覽:

http://www.bvi.gov.vg/sites/default/files/ITA/guidance_notes_20161012154316.pdf

共同匯報指引涉及所有屬於英屬維爾京群島稅務居民的英屬維爾京群島實體,以及在共同匯報標準下分類為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的公司的預設立場是,除非它們獲得不同的稅務居住地,否則於共同匯報標準下它們均為英屬維爾京群島的稅務居民。獲得不同稅務居住地的最常見方式是企業在其他地區進行管理和控制,這意味著大多數董事都居住在其他司法管轄區,並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會面。

除其他事項外,共同匯報指引闡明了以下有關被列為金融機構的英屬維爾京群島稅務居民:

  • 所有現有的金融機構,即截至2018年9月17日已存在的金融機構,無論它們是需申報的金融機構還是不需申報的金融機構,都必須在2019年4月30日前向稅管局登記,除非它們之前已通過英屬維爾京群島財務帳戶報告系統向稅管局登記。不需申報的金融機構的登記截止日期僅被延長至2019年6月28日。只有英屬維爾京群島需申報的金融機構必須在每年5月31日截止日期前提交實際的共同匯報標準報告(包括零申報,如適用)。
  • 金融機構作為英屬維爾京群島的稅務居民需要在2019年3月31日前建立、實施及維護書面的共同匯報標準政策及程序。該截止日期讓業界有些出乎意料。稅管局曾非正式地表示期望在檢查英屬維爾京群島金融機構時,能夠看到書面的共同匯報標準政策文件,但該文件的日期似乎並不是重大的因素。

請注意,珩泰不向客戶提供法律或稅務諮詢,因此,如果您的任何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是英屬維爾京群島的稅務居民,同時屬於金融機構,並且尚未在稅管局登記,您應該聯繫您的法律或稅務顧問。

如果貴司對上述通訊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絡貴司專屬的珩泰客戶服務代表,或電郵到info@sertus-inc.com與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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