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维尔京群岛法规更新 – 共同汇报标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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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税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税管局」)颁布了关于共同汇报标准的更新指引(以下简称「共同汇报指引」),以协助阐释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制定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实施的「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标准。

有关指引的副本可于如下连结浏览:

http://www.bvi.gov.vg/sites/default/files/ITA/guidance_notes_20161012154316.pdf

共同汇报指引涉及所有属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税务居民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国实体,以及在共同汇报标准下分类为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的预设立场是,除非它们获得不同的税务居住地,否则于共同汇报标准下它们均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税务居民。获得不同税务居住地的最常见方式是企业在其他地区进行管理和控制,这意味着大多数董事都居住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并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会面。

除其他事项外,共同汇报指引阐明了以下有关被列为金融机构的英属维尔京群岛税务居民:

  • 所有现有的金融机构,即截至2018年9月17日已存在的金融机构,无论它们是需申报的金融机构还是不需申报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在2019年4月30日前向税管局登记,除非它们之前已通过英属维尔京群岛财务账户报告系统向税管局登记。不需申报的金融机构的登记截止日期仅被延长至2019年6月28日。只有英属维尔京群岛需申报的金融机构必须在每年5月31日截止日期前提交实际的共同汇报标准报告(包括零申报,如适用)。
  • 金融机构作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税务居民需要在2019年3月31日前建立、实施及维护书面的共同汇报标准政策及程序。该截止日期让业界有些出乎意料。税管局曾非正式地表示期望在检查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机构时,能够看到书面的共同汇报标准政策文件,但该文件的日期似乎并不是重大的因素。

请注意,珩泰不向客户提供法律或税务咨询,因此,如果您的任何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是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税务居民,同时属于金融机构,并且尚未在税管局登记,您应该联系您的法律或税务顾问。

如果贵司对上述通讯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络贵司专属的珩泰客户服务代表,或电邮到info@sertus-inc.com与我们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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