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2021年8月發佈修訂「2016國際商業公司法(修訂版)」(以下簡稱為「IBC修訂法」)第150條後,特此提醒各家塞舌爾國際商業公司必需遵守IBC修訂法第150條(1)(aa)和(ab),以及(1A)項。 | |||
IBC修訂法第15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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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第(1A)項另有規定外,每家塞舌爾國際商業公司必需在其位於塞舌爾的註冊辦事處備存一份董事名冊,其中需包括以下資料: | |||
(a) 每位擔任公司董事、候補董事或被提名為公司備任董事的姓名和住址並識別該人是董事、候補董事還是備任董事。 | |||
(aa) 就個人董事而言,每位董事、候補董事和備任董事的出生日期和國籍。 | |||
(ab) 就法人董事而言,每位董事、候補董事和備任董事的成立或註冊的日期和地點。 | |||
(b) 每位名列登記冊上的公司董事、候補董事或被提名為備任董事的委任日期。 | |||
(c) 每位不再擔任公司董事或候補董事的停任日期。 | |||
(d) 被提名為備任董事的提名失效日期。 | |||
(e) 按照主管財政的部長所訂明的其他信息(IBC法所界定的)。 | |||
(1A) 就第(1)(a)項而言,董事、候補董事或備任董事的地址應為: | |||
(a) 就個人而言: | |||
(i) 個人董事的送達文件地址;和 | |||
(ii) 個人董事的慣常居住地 (如與上述分段 (i) 的地址不同);和 | |||
(b) 就法人董事而言, 其註冊辦事處地址。 |
按照IBC修訂法第150(2)條之要求,每家塞舌爾國際商業公司必需遵守IBC修訂法第150(1)之要求確保其董事名冊(“ROD”)上所載的資料為最新並準確無誤。
每家塞舌爾國際商業公司必須確保其ROD在IBC修訂法生效後的12個月內,即不遲於2022年8月5日,已更新並包含上述要求的資料,否則,將會被罰款。
需要採取的行動
鑒於上述要求,請注意採取以下行動:
- 請檢查閣下的塞舌爾國際商業公司的ROD是否已包含IBC修訂法第150(1)及150(1A)條內之所有條款。
- 如果閣下的塞舌爾國際商業公司的ROD上欠缺了第150(1)及150(1A)條內之任何一項,請立即更正相關資料。
- 請在2022年8月5日或以前向我們提供最新版本的ROD以乎合IBC修訂法之要求。
未遵守要求的後果
違反公司法第150(1 )條或150(2) 條(以下簡稱「本條例」)的塞舌爾國際商業公司將被處以不超過10,000美元的罰款;蓄意違反本條例的董事將被處以不超過10,000美元的罰款。
若閣下需要我們提供協助更新ROD的服務,歡迎聯絡閣下專屬的珩泰客戶服務代表,或發電子郵件到info@sertus-inc.com珩泰聯絡。謝謝!
免責聲明
請注意,本電子通訊並非詳盡無遺,僅用於提供一般參考。這不是法律建議,不應被視為可以滿足閣下情況的特定法律建議的替代方法。對於本電子通訊內容的任何錯誤或遺漏,珩泰不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