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21年8月发布修订「2016国际商业公司法(修订版)」(以下简称为「IBC修订法」)第150条后,特此提醒各家塞舌尔国际商业公司必需遵守IBC修订法第150条(1)(aa)和(ab),以及(1A)项。 。 |
|||
IBC修订法第150条 |
|||
---|---|---|---|
(1) 除第(1A)项另有规定外,每家塞舌尔国际商业公司必需在其位于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备存一份董事名册,其中需包括以下资料: | |||
(a) 每位担任公司董事、候补董事或被提名为公司备任董事的姓名和住址并识别该人是董事、候补董事还是备任董事。 | |||
(aa) 就个人董事而言,每位董事、候补董事和备任董事的出生日期和国籍。 | |||
(ab) 就法人董事而言,每位董事、候补董事和备任董事的成立或注册的日期和地点。 | |||
(b) 每位名列登记册上的公司董事、候补董事或被提名为备任董事的委任日期。 | |||
(c) 每位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候补董事的停任日期。 | |||
(d) 被提名为备任董事的提名失效日期。 | |||
(e) 按照主管财政的部长所订明的其他信息(IBC法所界定的)。 | |||
就第(1)(a)项而言,董事、候补董事或备任董事的地址应为: | |||
(a) 就个人而言: | |||
(i) 个人董事的送达文件地址;和 | |||
(ii) 个人董事的惯常居住地 (如与上述分段 (i) 的地址不同);和 | |||
(b) 就法人董事而言, 其注册办事处地址。 |
按照IBC修订法第150(2)条之要求,每家塞舌尔国际商业公司必需遵守IBC修订法第150(1)之要求确保其董事名册(“ROD”)上所载的资料为最新并准确无误。
每家塞舌尔国际商业公司必须确保其ROD在IBC修订法生效后的12个月内,,即不迟于2022年8月5日,已更新并包含上述要求的资料,否则,将会被罚款。
需要采取的行动
鉴于上述要求,请注意采取以下行动:
- 请检查阁下的塞舌尔国际商业公司的ROD是否已包含IBC修订法第150(1)及150(1A)条内之所有条款。
- 如果阁下的塞舌尔国际商业公司的ROD上欠缺了第150(1)及150(1A)条内之任何一项,请立即更正相关资料。
- 3. 请在2022年8月5日或以前向我们提供最新版本的ROD以乎合IBC修订法之要求。
未遵守要求的后果
违反公司法第150(1 )条或150(2) 条(以下简称「本条例」)的塞舌尔国际商业公司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款;蓄意违反本条例的董事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款。
若阁下需要我们提供协助更新ROD的服务,欢迎联络阁下专属的珩泰客户服务代表,或发电子邮件到 info@sertus-inc.com珩泰联络。谢谢!
免责声明
请注意,本电子通讯并非详尽无遗,仅用于提供一般参考。这不是法律建议,不应被视为可以满足阁下情况的特定法律建议的替代方法。对于本电子通讯内容的任何错误或遗漏,珩泰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