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维尔京群岛法规更新 – 2018年经济实质(公司及有限合伙)法

« 最新消息 / 活动
列印
分享
Copied

继我们于2019年1月22日发出关于2019年1月1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正式生效的2018年经济实质(公司及有限合伙)法(以下简称「法规」)的电子通讯,国际税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税管局」)于2019年4月23日发布了一份经济实质准则草案(以下简称「准则」),预计该准则草案将于不久作最终定稿。

经济实质法

该准则强调以下重点:

  • 法律实体于任何财政年度内由其从事的活动中取得收益,则将被视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从事「相关活动」。
  • 新实体 (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或组成) 的首个财政年度为自成立之日起的12个月。对于现存公司,首个财政年度为自2019年6月30日起的12个月。
  • 法律实体通过投资获得的所有权,包括债券及现金,除投资股票外,意味着该实体不是一个纯粹的持股实体,如果没有展开其他「相关活动」,将不列入受制范围内。
  • 投资基金业务 (经「证券与投资业务法」许可) 不属于「相关活动」,因此不在经济实质法要求范围内。但是,如果该基金从事了其他「相关活动」,它便属于经济实质法要求范围。
  • 法律实体如提供信贷僅作为“另一种业务的附带部分”,将不被视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例如,建筑商赊销货物,从而提供短期信贷,将不会被视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只有当提供信贷本身被视为一项商业活动时,该实体才被视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 持有用于投资目的之债务或債務証卷的法律实体将不会被视为从事提供信贷业务(因此也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

以下是准则草案的连结:

https://bvifinance.vg/Portals/0/xBlog/uploads/2019/4/24/DraftITACode.pdf

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需要做什么?

需要进行评估,以确定相关法律实体是否正在进行任何「相关活动」,任何受影响的实体都需要考慮其處境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受经济实质法要求约束的法律实体(下文所述的纯股权持有法律实体除外)必须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管理及指导其「相关活动」,并进行核心经济活动。它们还必须因應其「相关活动」的性质和规模,証明它们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有足够的雇员和开支,并有合適的办公室或经营场所从事产生核心收入的活动。应当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外包产生收益的活动是许可的。

知识产权业务需要达到更高要求的实质条件才能满足经济实质法的要求。

另一种测试适用于纯股权持有的法律实体,该实体除了在其他实体持有股份并赚取股息和资本收益外,不从事任何「相关活动」。根据该测试,如果相关法律实体遵守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有限合伙法下的法定义务,并拥有足够的员工和经营场所来持有并管理这些股权收益,则该法律实体将被视为拥有足够的经济实质。

如果贵司对上述通讯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络贵司专属的珩泰客户服务代表,或电邮到info@sertus-inc.com与我们联络。

#最新消息 #英属维尔京群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