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維爾京群島法規更新 – 2018年經濟實質(公司及有限合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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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我們於2019年1月22日發出關於2019年1月1日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正式生效的2018年經濟實質(公司及有限合夥)法(以下簡稱「法規」)的電子通訊,國際稅務管理局(以下簡稱「稅管局」)於2019年4月23日發佈了一份經濟實質準則草案(以下簡稱「準則」),預計該準則草案將於不久作最終定稿。

經濟實質法準則

該準則強調以下重點:

  • 法律實體於任何財政年度內由其從事的活動中取得收益,則將被視為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從事「相關活動」。
  • 新實體 (於2019年1月1日或之後成立或組成) 的首個財政年度為自成立之日起的12個月。對於現存公司,首個財政年度為自2019年6月30日起的12個月。
  • 法律實體通過投資獲得的所有權,包括債券及現金,除投資股票外,意味著該實體不是一個純粹的持股實體,如果沒有展開其他「相關活動」,將不列入受制範圍內。
  • 投資基金業務 (經「證券與投資業務法」許可) 不屬於「相關活動」,因此不在經濟實質法要求範圍內。但是,如果該基金從事了其他「相關活動」,它便屬於經濟實質法要求範圍。
  • 法律實體如提供信貸僅作為“另一種業務的附帶部分”,將不被視為從事融資租賃業務。例如,建築商賒銷貨物,從而提供短期信貸,將不會被視為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只有當提供信貸本身被視為一項商業活動時,該實體才被視為從事融資租賃業務。
  • 持有用於投資目的之債務或債務証卷的法律實體將不會被視為從事提供信貸業務(因此也不屬於融資租賃業務)。

以下是準則草案的連結:

https://bvifinance.vg/Portals/0/xBlog/uploads/2019/4/24/DraftITACode.pdf

從事「相關活動」的相關實體需要做什麼?

需要進行評估,以確定相關法律實體是否正在進行任何「相關活動」,任何受影響的實體都需要考慮其處境並採取適當的措施。

受經濟實質法要求約束的法律實體(下文所述的純股權持有法律實體除外)必須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管理及指導其「相關活動」,並進行核心經濟活動。它們還必須因應其「相關活動」的性質和規模,証明它們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有足夠的僱員和開支,並有合適的辦公室或經營場所從事產生核心收入的活動。應當注意的是在某些情況下,外包產生收益的活動是許可的。

知識產權業務需要達到更高要求的實質條件才能滿足經濟實質法的要求。

另一種測試適用於純股權持有的法律實體,該實體除了在其他實體持有股份並賺取股息和資本收益外,不從事任何「相關活動」。根據該測試,如果相關法律實體遵守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有限合夥法下的法定義務,並擁有足夠的員工和經營場所來持有並管理這些股權收益,則該法律實體將被視為擁有足夠的經濟實質。

如果貴司對上述通訊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絡貴司專屬的珩泰客戶服務代表,或電郵到info@sertus-inc.com與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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