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法规更新 – 经济实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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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以下简称「经济实质法」)于2019年1月1日在开曼群岛(以下简称「开曼」)生效。经济实质法是应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和欧洲联盟(以下简称「欧盟」)在公平课税方面的工作而制定。经合组织论坛就「损害性税务措施」制定了国际标准并要求区域上流通的活动必须拥有实质内容,无论这些活动是在「无税或名义税」的司法管辖区内进行,还是在收取企业所得税并拥有优惠税务政策的司法管辖区内进行。

经济实质法内容摘要

经济实质法要求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必须就每项相关活动符合相关的经济实质测试。该等相关实体也须履行经济实质法规定的通知及申告义务。

相关实体」指下列实体,除「投资基金」或拥有开曼以外的「税务居民」身份的实体外:

  1. 以下公司,除本地公司以外:
  • 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注册成立的公司;或
  •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 根据2017年有限合伙法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或
  2. 在开曼境外注册成立并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注册的公司。

相关活动」包括下列每一项,除投资基金业务外:

  • 银行业务
  • 分销及服务中心业务
  • 融资租赁业务
  • 基金管理业务
  • 总部业务
  • 控持业务
  • 保险业务
  • 知识产权业务;或
  • 航运业务

经济实质测试(以下简称「经实测试」)对相关实体有以下要求:

  1. 就相关活动产生开曼核心收入之实质经济活动(「开曼核心经济活动」);
  2. 就该相关活动以适当方式在开曼进行主导及管理;及
  3. 在开曼进行的相关活动所产生的相关收入水平:
  • 在开曼有足够的营运开支;
  • 在开曼有足够的实体存在(包括经营营业地点或工厂、房产和设备);及
  • 在开曼有足够数量的全职雇员或其他具备适当资格的人员。

若相关实体能够监控及控制开曼核心经济活动,则其可以将其开曼核心经济活动的实施外包给另一人也可通过经实测试。开曼核心经济活动是指对相关实体在开曼进行的活动对于产生收入方面具有核心重要性。

控持公司如只持有其他实体的股份及只赚取股息和资本得益,则只须接受简化的经实测试。相反,从事高风险知识产权业务的相关实体,则须要提供更多的证据去证明其在开曼拥有足够的经济实体。

税务信息管理局(以下称「税务局」)已就如何符合经实测试发出指引,包括「足够」及「适当」的含义,须视乎相关实体及其业务活动的具体情况而定。相关实体必须维持和保留适当的记录,以证明所使用的资源及支出的充分性及适当性。

关键日期

  1. 合规
  • 2019年1月1日前已存在的相关实体,必须在2019年7月1日起就相关活动通过经实测试;
  • 2019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的相关实体必须自开始相关活动之日,就相关活动通过经实测试。

自2020年起,相关实体须每年向税务局通知以下事项:

  • 是否从事相关活动
  • 如果相关实体从事相关活动,是否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总收入是在开曼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纳税;若是,则应提供税务局可能要求的适当证据,以证明其税务居住地;及
  • 财政年度结束的日期。
  1. 报告:

在每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内,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必须向税务局提交一份报告,列明有关遵从经实测试的指定内容。

未能通过经实测试的后果

未能通过相关活动在财政年度内的经实测试的罚款为12,200美元,若在首次未通过测试的通知后的下一个财政年度仍未能通过测试,则罚款为122,000美元。此外,法院会因应申请颁布命令,向相关实体提出行政命令或予以注销。

进一步指导

税务局发出的指引可能会因欧盟的审查及其后的意见而作出更改。对于如何阐释某些要求仍存在一些疑问,我们预期开曼不久将会发布更详细的指引。

如果贵司对上述通讯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络贵司专属的珩泰客户服务代表,或电邮到info@sertus-inc.com与我们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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