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群島法規更新 – 經濟實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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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以下簡稱「經濟實質法」)於2019年1月1日在開曼群島(以下簡稱「開曼」)生效。經濟實質法是應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以下簡稱「經合組織」)和歐洲聯盟(以下簡稱「歐盟」)在公平課稅方面的工作而制定。經合組織論壇就「損害性稅務措施」制定了國際標準並要求區域上流通的活動必須擁有實質內容,無論這些活動是在「無稅或名義稅」的司法管轄區內進行,還是在收取企業所得稅並擁有優惠稅務政策的司法管轄區內進行。

經濟實質法內容摘要

經濟實質法要求從事「相關活動」的「相關實體」必須就每項相關活動符合相關的經濟實質測試。該等相關實體也須履行經濟實質法規定的通知及申報義務。

相關實體」指下列實體,除「投資基金」或擁有開曼以外的「稅務居民」身份的實體外:

  1. 以下公司,除本地公司以外:
  • 根據公司法「2018年修訂版」註冊成立的公司;或
  • 根據有限責任公司法「2018年修訂版」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1. 根據2017年有限合夥法註冊成立的有限合夥;或
  2. 在開曼境外註冊成立並根據公司法「2018年修訂版」註冊的公司。

相關活動」包括下列每一項,除投資基金業務外:

  • 銀行業務
  • 分銷及服務中心業務
  • 融資租賃業務
  • 基金管理業務
  • 總部業務
  • 控持業務
  • 保險業務
  • 智識產權業務;或
  • 航運業務

經濟實質測試(以下簡稱「經實測試」)對相關實體有以下要求:

  1. 就相關活動產生開曼核心收入之實質經濟活動(「開曼核心經濟活動」);
  2. 就該相關活動以適當方式在開曼進行主導及管理;及
  3. 在開曼進行的相關活動所產生的相關收入水平:
  • 在開曼有足夠的營運開支;
  • 在開曼有足夠的實體存在(包括經營營業地點或工廠、房產和設備);及
  • 在開曼有足夠數量的全職僱員或其他具備適當資格的人員。

若相關實體能夠監控及控制開曼核心經濟活動,則其可以將其開曼核心經濟活動的實施外包給另一人也可通過經實測試。開曼核心經濟活動是指對相關實體在開曼進行的活動對於產生收入方面具有核心重要性。

控持公司如只持有其他實體的股份及只賺取股息和資本得益,則只須接受簡化的經實測試。相反,從事高風險智識產權業務的相關實體,則須要提供更多的證據去證明其在開曼擁有足夠的經濟實體。

稅務資訊管理局(以下稱「稅務局」)已就如何符合經實測試發出指引,包括「足夠」及「適當」的含義,須視乎相關實體及其業務活動的具體情況而定。相關實體必須維持和保留適當的記錄,以證明所使用的資源及支出的充分性及適當性。

關鍵日期

  1. 合規
  • 2019年1月1日前已存在的相關實體,必須在2019年7月1日起就相關活動通過經實測試;
  • 2019年1月1日或之後成立的相關實體必須自開始相關活動之日,就相關活動通過經實測試。

自2020年起,相關實體須每年向稅務局通知以下事項:

  • 是否從事相關活動
  • 如果相關實體從事相關活動,是否全部或任何部分的總收入是在開曼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納稅;若是,則應提供稅務局可能要求的適當證據,以證明其稅務居住地;及
  • 財政年度結束的日期。
  1. 報告:

在每一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的12個月內,從事相關活動的相關實體必須向稅務局提交一份報告,列明有關遵從經實測試的指定內容。

未能通過經實測試的後果

未能通過相關活動在財政年度內的經實測試的罰款為12,200美元,若在首次未通過測試的通知後的下一個財政年度仍未能通過測試,則罰款為122,000美元。此外,法院會因應申請頒佈命令,向相關實體提出行政命令或予以註銷。

進一步指導

稅務局發出的指引可能會因歐盟的審查及其後的意見而作出更改。對於如何闡釋某些要求仍存在一些疑問,我們預期開曼不久將會發佈更詳細的指引。

如果貴司對上述通訊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絡貴司專屬的珩泰客戶服務代表,或電郵到info@sertus-inc.com與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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