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法规更新 — 《2020年互惠基金(修订)法》和第4(4) 条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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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的2020年互惠基金(修订)法(以下简称修订法)于2020年2月7日生效。根据修订法,第4(4)条投资基金将不再获得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豁免注册及监管。此类基金是指拥有15名或以下的投资者,而其大多数有权委任或罢免基金营运者*。

有关第4(4)条投资基金的新规定

根据修订法,有关第4(4)条投资基金的具体规定如下:

(i) 于金管局注册并受其法规监管;

(ii) 支付年度注册费;

(iii) 向金管局备案基金的章程文件,以表明多数权益拥有者有权委任或罢免基金营运者。目前仍未有向金管局备案发售文件及规定最低首次投资额之要求;

(iv) 必须拥有至少两位个人董事以符合金管局的 双人原则

(v) 每位董事须依据开曼群岛2014年董事注册及牌照法向金管局注册登记。此乃在线登记,须点击金管局官方网页的董事版面进行操作;

(vi) 于基金的财政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向金管局提交由其核准的开曼群岛审计师發出的年度经审计账目。修订法规定此财务账目必须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日本、瑞士等任何非高风险司法管辖区公认的会计原则来编制;

(vii) 向金管局提交基金周年申报表;及

(viii) 若所提交的注册资料有任何重要的变更,应在变更后的21天内向金管局报备变更信息。

注册截止日期

(1) 于2020年2月7日前已成立的第4(4)条投资基金:

– 须于2020年8月7日前合规

(2) 于2020年2月7日后新设的第4(4)条投资基金:

– 须在基金启动时立即合规

贵司应采取的行动

于修订法之前成立的第4(4)条投资基金应审视其基金管理架构,董事注册状况以及基金章程文件以作后续注册事宜的准备。

____________

*“营运者”意指其董事、普通合伙人或受托人,按情况而定

如果贵司对上述通讯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络贵司专属的珩泰客户服务代表,或电邮到info@sertus-inc.com 与我们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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