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法規更新 — 《2020年互惠基金(修訂)法》和第4(4) 條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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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群島的2020年互惠基金(修訂)法(以下簡稱修訂法)於2020年2月7日生效。根據修訂法,第4(4)條投資基金將不再獲得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金管局)豁免註冊及監管。此類基金是指擁有15名或以下的投資者,而其大多數有權委任或罷免基金營運者*。

有關第4(4)條投資基金的新規定

根據修訂法,有關第4(4)條投資基金的具體規定如下:

(i) 於金管局註冊並受其法規監管;

(ii) 支付年度註冊費;

(iii) 向金管局備案基金的章程檔,以表明多數權益擁有者有權委任或罷免基金營運者。目前仍未有向金管局備案發售文件及規定最低首次投資額之要求;

(iv) 必須擁有至少兩位個人董事以符合金管局的雙人原則

(v) 每位董事須依據開曼群島2014年董事註冊及牌照法向金管局註冊登記。此乃線上登記,須點擊金管局官方網頁的董事版面進行操作;

(vi) 於基金的財政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向金管局提交由其核准的開曼群島審計師發出的年度經審計帳目。修訂法規定此財務帳目必須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美國、日本、瑞士等任何非高風險司法管轄區公認的會計原則來編制;

(vii) 向金管局提交基金周年申報表;及

(viii) 若所提交的註冊資料有任何重要的變更,應在變更後的21天內向金管局報備變更資訊。

註冊截止日期

(1) 於2020年2月7日前已成立的第4(4)條投資基金:

– 須於2020年8月7日前合規

(2) 於2020年2月7日後新設的第4(4)條投資基金:

– 須在基金啟動時立即合規

貴司應採取的行動

於修訂法之前成立的第4(4)條投資基金應審視其基金管理架構,董事註冊狀況以及基金章程文件以作後續註冊事宜的準備。

____________

*“營運者”意指其董事、普通合夥人或受託人,按情況而定

如果貴司對上述通訊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絡貴司專屬的珩泰客戶服務代表,或電郵到info@sertus-inc.com 與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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