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舌尔更新–国际商业公司法就有关会计记录之要求的修订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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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更新总结了监管塞舌尔注册的公司的《2016国际商业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就有关会计记录之要求的最新修订,公司法已由《国际商业公司法(2021修订版)》修订,及于2021年8月6日生效。

该公司法、连同《基金条例(2021修订版)》、《有限合伙条例(2021修订版)》和《信托法》等,要求每位法律实体在其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保存足以反映该实体交易的会计记录,以使该实体能够在任何时候可以合理的准确性来判断其财务状况,并以便编制法律实体的财务报表。  

根据公司法,由2022年2月6日起,法律实体必须遵守以下方式保存会计记录:

1. 一年两次的会计记录保存

(1) 根据公司法第175 (1A)条,如果该实体是(a)控股公司(指该公司本身没有贸易或业务经营,但持有其他公司的权益或资产);及(b)非大型公司(根据《税收行政法》,指该公司的年度营业额相等或低于塞舌尔卢比50,000,000元),必须每年两次,将该公司的会计记录存放在其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

(2) 每年度上半年(1月至6月)的相关交易或营运的会计记录必须在该年7月或之前存放在其公司在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 而每年度下半年(7月至12月)的相关交易或营运的会计记录必须在翌年1月或之前存放在其公司在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

  • 法律实体必须在2022年2月6日或之前把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过去7年内的交易或营运相关的会计记录,存放在其公司在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
  • 法律实体必须在2022年7月或之前把2022年度上半年(1月至6月)的交易或营运相关的会计记录,存放在其公司在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
  • 法律实体必须在2023年1月或之前把2022年度下半年(7月至12月)的交易或营运相关的会计记录,存放在其公司在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
  • 被除名、解散或注销的公司必须确保在该公司被除名、解散或注销之日后的1月或7月前,将任何未存档的会计记录提交到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以符合以上法规要求。

(3) 虽然修正案要求法律实体每年至少两次将其会计记录存放在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但请注意法例要求法律实体须持续(即在任何时候)保存其会计记录,并且必须随时应塞舌尔当局的要求向其提供相关的会计记录。  

2. 周年财务摘要保存  

每个(a)大型公司及(b)非大型非控股公司都需要编制周年财务摘要。 根据公司法第175 (1B)条,大型公司及非大型非控股公司必须在该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准备周年财务摘要,及把该财务摘要存放在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财政年度被定义为日历年,除非它被该法律实体更改。

3. 会计记录的账簿

“会计记录”,就法律实体而言,被定义为关于该实体的资产和负债、收支凭据以及有关销售、采购和其他交易的文件。会计记录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包括以下文件:

  • 银行月结单  
  • 收支单据  
  • 销售/采购发票
  • 代金券
  • 产权文件
  • 合同和协议书
  • 分类账

4. 会计记录保存地点

(1) 会计记录需要以正本或电子形式保存。根据公司法第175(2) (2A)条,如果法律实体的正本会计记录保存在塞舌尔以外的地方,则该实体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注册代理人有关会计记录的存放地点。值得注意的是,塞舌尔当局保留要求法律实体提供正本记录的权利。    

(2) 虽然会计记录必须存放在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但不需要向当地公司注册处存档,也不需开放给公众查阅。

5. 合规审查和罚款

由2022年2月起,塞舌尔当局将进行现场合规审查,以确保法律实体在塞舌尔保存可靠的会计记录。一旦发现不合规,将实施相关制裁。    

违反公司法第175条(以下简称“本条例”)的法律实体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款;根据公司法第175(5)和(6)条,蓄意违反本条例的董事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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