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舌爾更新–國際商業公司法就有關會計記錄之要求的修訂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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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更新總結了監管塞舌爾註冊的公司的《2016國際商業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就有關會計記錄之要求的最新修訂,公司法已由《國際商業公司法(2021修訂版)》修訂,及於2021年8月6日生效。

該“公司法”、連同《基金條例(2021修訂版)》、《有限合夥條例(2021修訂版)》和《信託法》等,要求每位法律實體在其塞舌爾的註冊辦事處保存足以反映該實體交易的會計記錄,以使該實體能夠在任何時候可以合理的準確性來判斷其財務狀況,並以便編制法律實體的財務報表。

根據公司法,由2022年2月6日起,法律實體必須遵守以下方式保存會計記錄:

  1. 一年兩次的會計記錄保存

(1) 根據公司法第175 (1A)條,如果該實體是(a)控股公司(指該公司本身沒有貿易或業務經營,但持有其他公司的權益或資產);及(b)非大型公司(根據《稅收行政法》,指該公司的年度營業額相等或低於塞舌爾盧比50,000,000元),必須每年兩次,將該公司的會計記錄存放在其塞舌爾的註冊辦事處。

(2) 每年度上半年(1月至6月)的相關交易或營運的會計記錄必須在該年7月或之前存放在其公司在塞舌爾的註冊辦事處; 而每年度下半年(7月至12月)的相關交易或營運的會計記錄必須在翌年1月或之前存放在其公司在塞舌爾的註冊辦事處。

  • 法律實體必須在2022年2月6日或之前把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過去7年內的交易或營運相關的會計記錄,存放在其公司在塞舌爾的註冊辦事處。  
  • 法律實體必須在2022年7月或之前把2022年度上半年(1月至6月)的交易或營運相關的會計記錄,存放在其公司在塞舌爾的註冊辦事處。
  • 法律實體必須在2023年1月或之前把2022年度下半年(7月至12月)的交易或營運相關的會計記錄,存放在其公司在塞舌爾的註冊辦事處。
  • 被除名、解散或註銷的公司必須確保在該公司被除名、解散或註銷之日後的1月或7月前,將任何未存檔的會計記錄提交到塞舌爾的註冊辦事處,以符合以上法規要求。

(3) 雖然修正案要求法律實體每年至少兩次將其會計記錄存放在塞舌爾的註冊辦事處,但請注意法例要求法律實體須持續(即在任何時候)保存其會計記錄,並且必須隨時應塞舌爾當局的要求向其提供相關的會計記錄。

2. 週年財務摘要保存  

每個(a)大型公司及(b)非大型非控股公司都需要編制週年財務摘要。 根據公司法第175 (1B)條,大型公司及非大型非控股公司必須在該公司財政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準備週年財務摘要,及把該財務摘要存放在塞舌爾的註冊辦事處。 財政年度被定義為日曆年,除非它被該法律實體更改。

3. 會計記錄的賬簿

“會計記錄”,就法律實體而言,被定義為關於該實體的資產和負債、收支憑據以及有關銷售、採購和其他交易的文件。 會計記錄可以採用多種形式,包括以下文件:

  • 銀行月結單  
  • 收支單據  
  • 銷售/採購發票
  • 代金券
  • 產權文件
  • 合同和協議書
  • 分類帳

4. 會計記錄保存地點

(1) 會計記錄需要以正本或電子形式保存。根據公司法第175 (2) (2A)條,如果法律實體的正本會計記錄保存在塞舌爾以外的地方,則該實體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其註冊代理人有關會計記錄的存放地點。 值得注意的是,塞舌爾當局保留要求法律實體提供正本記錄的權利。

(2) 雖然會計記錄必須存放在塞舌爾的註冊辦事處,但不需要向當地公司註冊處存檔,也不需開放給公眾查閱。

5. 合規審查和罰款

由2022年2月起,塞舌爾當局將進行現場合規審查,以確保法律實體在塞舌爾保存可靠的會計記錄。一旦發現不合規,將實施相關制裁。

違反公司法第175條(以下簡稱“本條例”)的法律實體將被處以不超過10,000美元的罰款;根據公司法第175(5)和(6)條,蓄意違反本條例的董事將被處以不超過10,000美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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