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群島法規更新 — 證券投資商業法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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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群島政府已經通過了2019年證券投資商業法 (修正案) (以下簡稱「修正法」),向在證券投資商業法案 (2019年修訂版) (以下簡稱「證券投資法」) 登記為受豁免的人士介紹了監管及監督框架的重要改變,包括開曼群島基金經理、投資顧問及代理經銷商 (以下簡稱「受豁免人士」)。

截止日為2019年8月15日的反洗錢/ 反恐融資報告表格

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 (以下簡稱「金管局」) 已列出規定,要求所有目前登記在冊的受豁免人士填寫並提交兩份有關反洗錢及反恐融資之風險和流程的詳細報告表格 (以下簡稱「反洗錢/ 反恐融資表格」)。反洗錢/ 反恐融資表格必須於2019年8月15日前通過受豁免人士所在的開曼群島註冊辦事處提交。未提交反洗錢/ 反恐融資表格的受豁免人士,將不會被納入重新登記為註冊人士的考慮範圍內 (如下所述)。

證券投資商業法的修訂

根據證券投資法,經修正法的修定,所有現存之受豁免人士都必須于2020年1月15日前重新登記為「註冊人士」。申請表必須於2020年1月15日前通過開曼群島註冊辦事處遞交。

受豁免活動的範圍沒有改變,符合受豁免人士條件的實體將有資格在相同的基礎上重新登記為註冊人士。然而,金管局將依照其新賦予的監督及執行權力,根據其自身的條件考量此類重新登記的申請。重新登記的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 在當前證券投資法規定下處於良好存續狀態﹔
  • 擁有經金管局認定為適當人選的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 最少有兩名董事﹔
  • 具備良好信譽且目前已根據《2014年董事註冊及許可法》(經修訂) 註冊或獲得許可的董事;及
  • 於2019年8月15日前歸檔反洗錢/ 反恐融資表格。

關於修正法的另一個關鍵後果是,如果註冊人士是2018年國際稅務合作 (經濟實質) 法 (以下簡稱「經濟實質法」) 規定的「相關實體」,並且擔任一個投資基金的全權管理人 (根據經濟實質法的定義),則將被視為依經濟實質法之規定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相關活動,因此,一般須接受經濟實質法所列明的經濟實質測試。

如果貴司對上述通訊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絡貴司專屬的珩泰客戶服務代表,或電郵到info@sertus-inc.com與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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