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2021年修訂)》(以下簡稱「經濟實質法」)的要求,所有根據在開曼群島適用法律註冊成立或登記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合夥企業、及根據《公司法》在開曼群島註冊為外國公司的非開曼群島公司(以下統稱為「相關實體」)必須提交經濟實質申報表(以下簡稱「經濟實質申報表」),以證明其在財政年度內所進行的相關活動符合經濟實質法所要求的經濟實質測試標準。每家相關實體必須在相關財政年度結束後的12個月內,透過開曼群島政府國際稅收合作部門(以下簡稱「DITC」)的平台向開曼群島稅務信息管理局(以下簡稱「TIA」)提交其經濟實質申報表。
根據開曼群島政府於2021年1月11日發布的行業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於進行除知識產權業務以外的任何相關活動及其經濟實質申報結束期間為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4月30日(包括首尾兩天)的相關實體,截止申報日期已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
通知的內容可透過以下連結找到:
以下為摘錄自諮詢中的經濟實質報告截止日期概要,以方便參考。
未能滿足經濟實質申報之後果
就需要滿足經濟實質測試的相關實體但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整理並向TIA提交所需的經濟實申報表,TIA將以書面通知有關之實體罰款伍千開曼元($5,000),並在不遵守規定的情況下,每天加收伍百開曼元($500)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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