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法規更新 – 私募基金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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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我們於2020年2月18日發出的電子通訊,所有在開曼群島或在開曼群島開展業務的私募基金都將被要求在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金管局」)進行註冊。

什麼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可以是一家公司,單位信託或合夥企業,並以發行投資權益為主要業務,其目的或效果是彙集投資者資金,以分散投資風險,並使投資者從該實體的收購、持有、管理或處置投資中獲得利潤或收益,其中包括:

a) 投資權益持有人對投資的收購、持有、管理或處置沒有日常控制權; 和

b) 投資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管理,

c) 通過私募基金運營者代表管理,

d) 直接或者間接地,

e) 按公司、單位信託或合夥企業的資產、利潤或收益進行獎賞。

這不包括:

a) 根據銀行和信託公司法(2020年修訂)或2010年保險法獲得執照者;

b) 根據《房屋協會法》(2020年修訂)或《友好社協法》(1998年修訂)註冊的人士;或

c) 任何非基金安排。

註冊截止日期

私募基金必須在2020年8月7日前註冊,這適用於在《私募基金法》生效日(即2020年2月7日)後開展業務的私募基金,以及在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8月7日這六個月之過渡期內開始業務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法》允許私募基金在向金管局提交註冊申請之前,與投資者達成協議,並接受投資者為進行投資而作出的資本承諾。

在上述過渡期內,私募基金必須在接受資本承諾後21天內向金管局提交註冊申請。私募基金在接受投資者就投資所作的出資前,必須向金管局註冊。

私募基金依照私募基金法註冊有何要求?

金管局的要求如下:

  1. REEFS 申請表(APP-101-77)
  2. 申請費;
  3. 公司成立/註冊證書(如適用) ;
  4. 基本文件(組織大綱及章程/信託契約/合夥聲明,如適用) ;
  5. 發售備忘錄/條款摘要/市場推廣資料(如適用) ;
  6. 審計師同意書(如委任) ;
  7. 管理人同意書(如適用);和
  8. 架構圖。

申請是通過電子方式提交到金管局的安全網站平臺上之Regulatory Enhanced Electronic Forms Submission (以下簡稱「REEFS」) 系統。

對現有私募基金(即在2020年2月7日前註冊成立的基金)的特許安排

為了在2020年8月7日截止日期前加快私募基金註冊申請的提交,因此而對註冊表和提交程序進行了某部份修改。除其他事項外,金管局可在沒有上述第3至8項文件的情況下批准基金註冊,前提是該私募基金須承諾在2020年10月31日前向金管局提供未完成的文件並簽署承諾書。每家將提交私募基金註冊申請的服務提供商都必須提供承諾書,並且必須在2020年7月17日(星期五)營業結束前提供給金管局。

這些特許只適用于現有的私募基金。所有在2020年2月7日之後註冊/成立的私募基金應在註冊申請中包含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資料。

貴司應採取的行動

對於現有的私募基金,請在2020年7月16日(週四) 營業結束前聯絡您的珩泰客戶服務代表,以獲得承諾書的模板。

對於新設立的私募基金,請提供所需文件及資料(上文第2 – 8項),以便我們進一步協助。

如果貴司對上述通訊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絡貴司專屬的珩泰客戶服務代表,或電郵至info@sertus-inc.com與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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