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維京群島法規更新 – 經濟實質申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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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我們於2019年1月22日和2019年5月31日發出關於2019年1月1日在英屬維京群島正式生效的2018年經濟實質(公司及有限合伙)法(以下簡稱「法規」)的電子通訊,我們就申報義務和機制提供如下更多詳細資料。

受制範圍以外的法人實體

  • 沒有進行任何相關活動的英屬維京群島商業公司或具有法人資格的有限合伙企業(以下簡稱「有限合伙」)需要提交周年申報表,表明其沒有進行相關活動。
  • 英屬維京群島商業公司或具有法人資格的有限合伙企業,若由於是英屬維京群島以外司法管轄區 (且並非歐盟的稅務不合作司法管轄區名單中的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而不符合 「法人實體」的定義,則需向英屬維京群島相關機構證明其為英屬維京群島以外的稅務居民。

受制範圍以內的法人實體

經營相關活動的法人實體必須向其英屬維京群島的註冊代理人提供以下資料,以便上傳至英屬維京群島最終受益所有權安全搜索系統(以下簡稱「受益權系統」)。該等資料將通過受益權系統提供給國際稅務管理局 (以下簡稱「稅管局」),稅管局可使用該等資料履行其監督和執行經濟實質要求的職責:

(a) 相關活動所產生的總營業額;

(b) 在英屬維京群島內進行相關活動所產生的開支;

(c) 從事相關活動的僱員總人數;

(d) 在英屬維京群島內從事相關活動的僱員人數;

(e) 在英屬維京群島內與相關活動有關的任何經營場所的位址;

(f) 在英屬維京群島內用於與相關活動有關聯的任何設備的性質;和

(g) 負責指導和管理相關活動的人士的姓名、他們與公司的關係,以及他們是否居住在英屬維京群島。

稅管局亦可要求相關實體提供額外資料 (包括帳簿、文件或其他紀錄的副本,或電子儲存的資料)。若沒有合法理由或未能在稅管局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資料,即屬違法。

時間

現有的公司和有限合伙 (在2019年1月1日前成立) 必須在2019年6月30日前遵守經濟實質要求,並在不遲於2020年6月30日結束的第一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的6个月內履行受益權系統申報義務。其後,申報是每年都要履行的義務。

新公司和有限合伙 (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後成立) 必須立即遵守經濟實質要求,並在第一年(或財務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履行首次相關申報義務。其後,申報是每年都要履行的義務。

處罰

任何進行相關活動的法人實體,如果不遵守經濟實質的規定,將被罰款,除名或同時被罰款和除名。相關制裁將分為三個階段:

  • 在首次判定某法人實體不合規後,稅管局將發出通知,並指明符合合規的步驟連同最低罰款5000美元。
  • 若後續幾年仍不合規,將面臨不斷提高的罰款。
  • 最終該法人實體將被除名。

下一步

法規建基於自我申報機制,註冊代理人須採取行動向客戶收集經濟實質的資料,而客戶則須提供所需的資料。

請注意,稅管局目前正在起草關於歸檔格式和提交期限的進一步規定,一旦資訊發佈,珩泰將向您提供最新資訊。

如果貴司對上述通訊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絡貴司專屬的珩泰客戶服務代表,或電郵到info@sertus-inc.com與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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