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法规更新 – 2020年公司法第二次《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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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最近的修订,自2020年9月1日起,公司注册处处长将保留一份包括以下细节的登记册(以下简称「登记册」):

a) 公司名称,如果是豁免公司,则为该豁免公司的双重外文名称(如果有的话)及其翻译名称;

b) 公司的注册办事处设在开曼群岛的所在地;

c) 公司的注册资本,如果公司的股份分为不同票面值,则各个票面值的所属股份数量;

d) 公司章程中股份认购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每位股份认购人所持股份的数量;

e) 公司章程的签署日期;

f) 公司章程的归档日期;

g) 公司编号;

h) 对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或无限公司 –

  • 公司为担保有限公司或无限公司(视情况而定)之声明; 及
  • 该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或无限公司可省略本文中不相关或不适当的任何细节;

i) 公司的业务性质;及

j) 公司财务年度的结束日期

上述细节必须记录在登记册内,除上文第(i)项所述的细节外,对于尚未包括在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中的任何细节,均需夹附其中。

从2020年10月1日起,任何人士如向开曼政府缴交指定费用,均可检查登记册。

公司年报附加资料

由2020年9月1日起,新法例要求公司年报中说明公司的业务性质。

如果贵司对上述通讯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络贵司专属的珩泰客户服务代表,或电邮到info@sertus-inc.com 与我们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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