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法规更新—证券投资商业法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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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政府已经通过了2019年证券投资商业法(修正案) (以下简称「修正法」),向在证券投资商业法案 (2019年修订版)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法」) 登记为受豁免的人士介绍了监管及监督框架的重要改变,包括开曼群岛基金经理、投资顾问及代理经销商 (以下简称「受豁免人士」)。

截止日为2019年8月15日的反洗钱/ 反恐融资报告表格

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 (以下简称「金管局」) 已列出规定,要求所有目前登记在册的受豁免人士填写并提交两份有关反洗钱及反恐融资之风险和流程的详细报告表格 (以下简称「反洗钱/ 反恐融资表格」)。反洗钱/ 反恐融资表格必须2019815日前通过受豁免人士所在的开曼群岛注册办事处提交。未提交反洗钱/ 反恐融资表格的受豁免人士,将不会被纳入重新登记为注册人士的考虑范围内 (如下所述)。

证券投资商业法的修订

根据证券投资法,经修正法的修定,所有现存之受豁免人士都必须于2020年1月15日前重新登记为「注册人士」。申请表必须于2020115日前通过开曼群岛注册办事处递交。

受豁免活动的范围没有改变,符合受豁免人士条件的实体将有资格在相同的基础上重新登记为注册人士。然而,金管局将依照其新赋予的监督及执行权力,根据其自身的条件考量此类重新登记的申请。重新登记的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 在当前证券投资法规定下处于良好存续状态﹔
  • 拥有经金管局认定为适当人选的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最少有两名董事﹔
  • 具备良好信誉且目前已根据《2014年董事注册及许可法》(经修订) 注册或获得许可的董事;及
  • 于2019年8月15日前归档反洗钱/ 反恐融资表格。

关于修正法的另一个关键后果是,如果注册人士是2018年国际税务合作 (经济实质) 法 (以下简称「经济实质法」) 规定的「相关实体」,并且担任一个投资基金的全权管理人 (根据经济实质法的定义),则将被视为依经济实质法之规定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相关活动,因此,一般须接受经济实质法所列明的经济实质测试。

如果贵司对上述通讯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络贵司专属的珩泰客户服务代表,或电邮到info@sertus-inc.com与我们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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