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舌尔 – 会计记录之要求 – 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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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舌尔 – 会计记录之要求 – 提醒

继我们於2021年9月3日发出的电子通讯,从2022年2月6日起,塞舌尔法律实体必须一年两次向其在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提交其会计记录;以及在2022年2月6日或之前截至2021年12月31日起计的过去7年内的交易或相关的营运会计记录存放在塞舌尔(即2015 年前成立的塞舌尔法律实体须提交由2015年1月1日起计至2021年1 2月31日的会计记录)。有关详情,请参考上述所提及的电子通讯。

违反公司法第175条(以下简称「本条例」)的法律实体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款;蓄意违反本条例的董事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款。

若阁下对上述内容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络阁下专属的珩泰客户服务代表,或发电子邮件到info@sertus-inc.com 珩泰联络。谢谢!

免责声明

请注意,本电子通讯并非详尽无遗,仅用於提供一般参考。这不是法律建议,不应视为可以满足阁下情况的特定法律建议的替代方法。对于本电子通讯内容的任何错误或遗漏,珩泰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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