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舌尔 – 会计记录之要求 – 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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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记录之要求的重点

继我们于2021年9月3日发出的电子通讯,及随后2022年1月10日发出的提醒,就《2016国际商业公司法》有关会计记录之要求的修订,请留意以下要求:

每家塞舌尔公司均须每年两次将其会计记录之副本发送并存放在其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

  • 每年度上半年(1月至6月)的相关交易或营运的会计记录必须在该年7月或之前存放在其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
  • 每年度下半年(7月至12月)的相关交易或营运的会计记录必须在翌年1月或之前存放在其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

公司有责任提供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过去7年的现有会计记录。

需要采取的行动

鉴于上述要求,请注意采取以下行动:

  1.  请于2022年7月或之前给我司提供塞舌尔公司本年度上半年(即1月至6月)的会计记录
  2.  如公司还未遵守要求提供过去7年的现有会计记录,请务必提供给我们。

未遵守要求的后果

违反公司法第175条(以下简称「本条例」)的法律实体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款;蓄意违反本条例的董事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款。

Sertus Incorporations (Seychelles) Limited作为注册服务提供商,保留暂停为不合规的塞舌尔公司提供所有公司秘书服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具董事在职证明及公司年审,直至公司遵守了相关之要求。

若阁下对上述内容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络阁下专属的珩泰客户服务代表,或发电子邮件到info@sertus-inc.com与珩泰联络。谢谢!

免责声明

请注意,本电子通讯并非详尽无遗,仅用于提供一般参考。这不是法律建议,不应被视为可以满足阁下情况的特定法律建议的替代方法。对于本电子通讯内容的任何错误或遗漏,珩泰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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